■概念 約束性指標是在預期性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政府意志的指標,是政府在公共服務和涉及公共利益領域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 約束性指標應具有兩大約束功能。一是強制功能,即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務和涉及公眾利益領域對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應當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二是制約功能,即在約束性指標與其他指標不可兼而實現的時候,應當首先滿足約束性指標的要求,絕不可以犧牲約束性指標換取其他利益。 ■重要意義 “十一五”減排指標是約束性的,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具有法律效力。減排指標從預期性向約束性轉變,是因為我國經濟社會已經不能再承受污染之重。 我國大凡高耗能、高污染的主要產品都居世界前列。巨大的污染背后意味著巨大的排放量,巨大的排放量則折射出日益增加的環境污染事件和污染糾紛。不轉變發展方式,不加快調整結構、不進行污染減排,資源就會支撐不住,環境就容納不下,社會就承受不起,經濟發展就難以持續,現代化進程就會嚴重受阻。黨和政府要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因此,約束性指標必須完成。 為了完成指標,必須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重點是建立問責制度、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等。約束性指標的提出,改變了以前有總量、無控制、不考核的局面,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帶動了各項經濟、法律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到位。 |